当事人:深圳市全民安全生产研究院
皇冠体育app: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黄金山贝尔西路本丰公司1号厂房2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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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认定的违法事实
深圳市全民安全生产研究院(以下简称“全民生产研究院”)参加了龙岗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技术服务项目(项目编号:1243—4560TC1803002,以下简称“本项目”)的政府采购活动。在评审结果确认期间,采购人发现全民生产研究院涉嫌提供虚假资料。
经查,全民生产研究院投标文件中提供的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》(发证机关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)并非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,为虚假资料。
以上事实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《协查复函》(粤质监便字〔2018〕639号)、《询问笔录》等证据证实。
全民生产研究院上述行为构成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三)项“隐瞒真实情况,提供虚假资料的”行为。
本机关已依法向全民生产研究院送达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深龙财〔2019〕68号),并告知其享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全民生产研究院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、申辩意见。
二、作出的行政处罚
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三)项和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将全民生产研究院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,并对全民生产研究院作出如下处罚:
(一)罚款人民币14280元(952000元×15‰=14280元);
(二)两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。
三、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全民生产研究院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深圳市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(详见《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》)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。
全民生产研究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,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联系单位: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
联系电话:28922193
地 址: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7号
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
2019年7月2日